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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9:50:21 股吧网页版
海天股份: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及相关人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工作能力和素质进行考核等。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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