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是指公司董事会的全部在职成员;其中,董事由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兼任的非独立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是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下同)以及公司董事会聘任或确认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董事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标准
(一)内部董事的薪酬按其本人与公司所签订的聘任合同或者劳动、劳务合同及薪酬确认单确定,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工作岗位领取工作报酬。
(二)独立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20,000 元(税前)。
(三)外部董事津贴为每年人民币 120,000 元(税前)。
如公司拟对外部董事、独立董事薪酬进行调整,则由董事会拟订方案,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所需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参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月发放,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薪酬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决议之日起发放;不再担任其职务的,自不再担任职务之日起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其他董事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工资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证券监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政或司法部门的处分或处罚的,董事会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停止薪酬发放的处分议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期依据公司制度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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