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保密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登记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专人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各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公司证券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暂缓、豁免披露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会同法务及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拟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事项一般包括: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附件 )。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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