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提议召开。由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十年。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职责与职权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审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和各专项发展战略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各类业务的总体发展状况,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发展战略规划调整建议;
(三)审议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和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监督、检查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六)评估公司的治理状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战略实施进行管理;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五章 战略与发展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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