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公司的证券投资包含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品种,但不包括衍生品交易。
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专门的证券投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也不得将公司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六条 证券投资应使用公司闲置自有资金,投资规模应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七条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九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可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
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批的证券投资额度内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已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新增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原则上不应晚于前次预计额度的使用期限截止日。
第十三条 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公司应当对是否继续进行投资及投资额度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及时履行审议程序。
第三章 证券投资交易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事宜,在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安排和拨付,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程序审批签字。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证券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并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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