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内部监察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条 为加强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提高监察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监察审计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监察审计,是指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和对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财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全面核查,通过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作出风险提示、实施问责机制并提出管理建议等方式,该工作旨在切实加强和提升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有效防范与降低经营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最终实现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置独立的监察审计部。监察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监察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监察审计部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1.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法律、工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熟悉审计工作职责及审计程序;
4.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有专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等基础;
5.熟悉公司的业务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1.审计人员不得以决策制定者资格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立场;
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济有利害关系的,在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回避;
3.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监察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监察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监察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制订内部监察审计相关制度及审计工作计划;
2.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4.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工程业务以及相关款项进行审计;
5.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6.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计;
7.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8.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廉政监察,对徇私舞弊、各类违纪事项、投诉举报等事项进行专项调查和审计:
9.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安排开展其他审计事项;
10.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11.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12.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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