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证券代码:603759 证券简称:海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4
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天水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府海
天”)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27,488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赔偿金额
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府海天与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府新区管委会”)存在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为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天府海天向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相关诉讼于近日获立案受理(案号:(2025)川 0192行初 170 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现将公司诉讼事项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1、原告:成都天府新区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广福 11 组 98 号
法定代表人:赵国彬
2、被告一:四川天府新区农业农村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10MB1259903T
地址:四川天府新区科学城北路东段 2024 号 1 号楼塔楼 14、15 层
负责人:周忠祥
3、被告二: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110069752876Q
地址:成都市天府大道南段 288 号
负责人:陈历章
被告一与被告二合称“被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事实及理由
2011 年 3 月 9 日,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
处理厂(二期)工程 BOT 特许经营权。2011 年 6 月 21 日,由公司在双流县注
册成立项目公司即天府海天,与双流县人民政府签署《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 特许经营权合同》”),被授予了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原告与被告二又于
2019 年 5 月 5 日签订《〈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
许经营权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天府新区管委会履行政府方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根据《特许经营权合同》的约定,项目特许经营期于 2015 年 7 月 6 日正式
运营起算共计 25 年。原告在《特许经营权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所授予的特许经营期间,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根据公开信息及排污许可证显示,2024 年 11 月,由成都天投环境有限公司
建设的四川天府新区华阳净水厂项目正式进入运营。该项目与本案系争的污水厂二期特许经营项目地理区位相同、处理工艺相同、出水水质相同。同月 29 日,原告收到了被告二送达的《四川天府新区管理委员会撤回特许经营权告知书》,
告知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合同》,并收回特许经营权。2024 年 12 月 31 日,被
告二出具了《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行政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解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天府
海天特许经营权,并依法给予补偿。同时,被告一要求原告开展有关设施、资料、
档案等评估移交、接管等工作。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特许经营期剩
余约 15.5 年。
经协商,原告与被告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诉请人民法院对被告的上述行为进行审查、裁判,并要求被告就违法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特许经营权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四川天府新区管委会作出的解除《双流县华阳第一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运营-移交特许经营权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撤回特许经营权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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