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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秦安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司治理 ...... 2
第三章 行使控制权的规范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规范 ...... 6
第五章 股份交易及控制权转移 ...... 9
第六章 其他规定 ...... 10
第七章 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其他关联方比照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依规签署并恪守有关声明和承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六)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七)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八)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十)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控制地位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占用公司资金和其他资源。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妨碍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不得组织、指使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各方作出的承诺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方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切实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当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承诺人应当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其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发生变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行担保。

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行使控制权的规范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

(一) 与生产型公司共用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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