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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秦安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 ......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 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责任 ...... 10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内部报告程序 ...... 12
第六章 公司信息的保密 ...... 14
第七章 附则 ......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下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有效实施,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事务的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持。

第四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并应确保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上报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及其负责人;

4、公司各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5、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

6、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中介机构及负责人;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8、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应同时确保公司商业秘密安全。

第七条 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二) 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所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

(三)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符合公司规定。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一条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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