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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秦安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任免条件及程序 ...... 2
第三章 职责和履行 ...... 4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 5
第五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责任和义务,享有相应工作职权,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章 任免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要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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