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 3
第三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 5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 7
第五章 附则 ......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定期报告(含年报、半年报、季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强化信息披露责任意识,加大对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226 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任何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定期报告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负责人,公司财务、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的原则;
(四)责任、义务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五)责任轻重与主观过错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六)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并签署书面协议,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不正当行为等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努力通过重大资产重组实现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由于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失职、渎职、失误等行为,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是指在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业绩预告修正、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其他重大错误等情况,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具体包括: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定期报告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定期报告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负责提供定期报告所需信息的部门和人员,提供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歧义等情形,造成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的;
(七)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八条 对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为: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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