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 2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 2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 3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 3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 4
第七章 附 则 ......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务的管理,在充分维护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地履行公众公司的社会责任和公民义务,有效提升公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自愿、无偿地将公司合法财产赠予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人尊重并落实公司的正当捐赠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受赠人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工均不得将公司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得对外捐赠,但按照《公司章程》及有关议事规则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七条 公司可以向以下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对象可以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相关机构、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等。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生产经营或者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财政拨款、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非现金资产捐赠(以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具体按如下标准审议执行:
(一)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未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含)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并报公司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二)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200 万元人民币、但未超过 500 万元人
民币(含)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在履行前述(二)、(三)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由财务部门就捐赠支
出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及目的、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金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各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对外捐赠事宜的,必须按本制度有关规定上报母公司,并按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公司经批准的对外捐赠事项,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的相关文件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图文资料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报公司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对外捐赠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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