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2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4
第四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
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
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
现金清偿。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
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 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
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 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
票。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本办法规
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十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建立
防范占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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