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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股份:秦安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结构 ......2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5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6
第六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重庆秦安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下称“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以及与内外部审计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结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1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可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效益性以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独立的监督和评价,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处理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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