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思路,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有利于培育公司核心竞争力,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范围及权限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股票投资、债券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其他对外投资。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对外投资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对外投资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公司分期实施投资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本制度第五条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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