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或降低汇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掉期等业务或前述业务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负责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授权财务部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部负责人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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