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指本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遵从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实施担保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
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主管部门为财务部,被担保人应当及时向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如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资信状况、偿还能力等;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至少应包括:
(一)被担保人、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二)被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三)被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被担保人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六)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
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2、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3、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或拖欠本息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4、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5、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6、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7、被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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