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
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
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
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
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及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
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八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机构审批。
第八条 对于贷款事项,董事会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召开会议,在不超过上一年度末经审计总资产 50%的范围内核定当年度贷款规模,以及在此规模内公司以其资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对于发生在当年度贷款规模范围内的贷款事项,董事会不再另行召开会议审议,统一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协议。如预计当年度贷款规模超过总资产 50%,或者超过董事会年初预计额度的,应当另行召开股东会审议当年度追加的贷款规模。
第九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制度向公司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
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若有);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条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公
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三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可能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四)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
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担保事项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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