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
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
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四条 本办法称直通披露或直通公告,是指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直通披露业务,包括滥用直通公告发布非直通公告、利用直通公告违规发布不当信息等。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并结合自
身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或者“重大信息”)。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
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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