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仙鹤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仙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行为的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仙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持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公司证券部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唯一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移动存储设备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
人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八)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九) 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 公司分配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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