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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07:20 股吧网页版
岱美股份: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信
息披露的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满足证劵监管规定及本制度所规定的条件和审批要求的情况下,公司的信息可
以暂缓或豁免披露。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以及《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中所定义的信息及内幕信息。

第三条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合规原则。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规定、本制度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办理,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二) 审慎原则。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 严格原则。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劵交易所的监管规定,严格对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
事项进行认定和办理。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四) 保密原则。公司应对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采取妥善到位的保密措施,要求知悉
信息的人员严格保密。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
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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