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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8:59:20 股吧网页版
鸣志电器: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鸣志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九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公司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证券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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