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预留授予日)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朗迪集团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二、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日)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预留授予日)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监事会认为本次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5年7月17日为授予日,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1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6.1元/股。
浙江朗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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