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义务与职责,享有相应的权利与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商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一般年龄不超过 45 岁;
(二)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经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五)公司现任独立董事;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七)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和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协调证券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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