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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7:43:33 股吧网页版
天安新材: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机构和人员(以下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而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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