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要求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各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或相似的期货品种,目的是充分利用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所需原材料相关或相似的期货品种,不得参与从事其他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董事会审批通过后需提交股东会审批。每年期货套期保值控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进行,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批准。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在批准额度范围内进行单项审批。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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