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登记和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审核),严格按照证券监管的有关规定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的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一)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二)公司年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季度报告、盈利预测等;
(二十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工作人员及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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