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经理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规范经理人员的行为,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系对总经理及其他经理人员的职责权限与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经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与每届董事会任期起止时间相同,可以连聘连任。经理人员任免应履行法定的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六条 经理人员除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经理人员的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四)诚信勤勉、廉洁公正;
(五)精力充沛、具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经理人员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经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董事可兼任经理人员,非董事也可被聘为经理人员。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应由部门分管领导提出建议,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以行使授权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运用权限。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七条 总经理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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