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的,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将其增持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应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将其减持计划以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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