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信息报告义务人的责任,保证内部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或“报告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派驻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参股子公司
第五条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
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
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技术或商标或其他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等交易。前述事项中,除向其他方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报告外,其他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
3、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本条第(一)款所列的交易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