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作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公司仅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公司的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三
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符合《上市规则》对董事会秘书要求的专业资格及其他要求。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九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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