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与风险管理体系,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强化公司董事会专业决策功能,确保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查及监管公司财务和风险管理体系,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 2 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
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委员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时,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九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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