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
公司设副总经理二至五名,财务负责人一名,董事会秘书一名。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并且期限未满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程序如下:
(一)总经理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总经理的,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应由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三)解聘董事会秘书的,应由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董事会决定。
第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可以在聘期届满前辞职。有关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劳动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聘期届满前辞职的,按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拟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决定所涉金额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以下事项:对公司资产和资金的运用及借贷、委托理财、对外投资等合同的签署、执行;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三条 总经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和调整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
(二)按照总经理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部门或工作;
(三)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主管工作范围内,就相应人员的任免、机构变更等事项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五)有权召开主管工作范围内的业务协调会议,确定会期、议题、出席人员等,并于会后将会议结果报总经理;
(六)按照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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