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设立日常工作机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提名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提名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形成明确审查意见;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
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安排等)。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 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 2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提名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也未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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