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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7 15:48:23 股吧网页版
海利生物:海利生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外的其他时间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填写《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附件一)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后,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形成同意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填写《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附件二),并于《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所计划的交易时间前将其交与问询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确认函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参照上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对《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有关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的确认函》等资料进行编号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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