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海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同时将其置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本条第一款所称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直通披露业务,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责任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且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具体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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