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经理(即总裁,下同)、副经理(即副总裁,下同)
和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如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对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时,接受审计委员会
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经理的任免
第四条 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优秀的个人品质:有责任心,积极进取、忠实勤勉、廉洁奉公等。
(二)良好的职业操守:
1、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全力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忠实维护公司利益;
2、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将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未经董事会批准的第三方。
(三)专业素质与能力:具有丰富的战略规划、经营管理、人际交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经历与经验: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实行董事会聘任
制,每届任期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八条 董事可聘任为经理。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副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司经理由董事长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二)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经理提名,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决定聘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解聘,采取下列方式:
(一)解聘公司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二)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由经理或全体董事1/2以上提出理由,由董事会决定解聘。
第十一条 在任期届满以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经理的权限
第十二条 经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日常工作,工作
职责具体为: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订公司具体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