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现行有效之《公司法》《上市规则》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 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 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 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往来的规范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 “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 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 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 式。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
(一)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二)审议关联担保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必须履行回避表决程序,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三)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
据规定,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 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三章 管理责任和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将持续性完善本办法,做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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