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财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
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
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应当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事项须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的批准,任何人无权
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除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
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可以无需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八条 公司授权财务部负责办理公司的担保业务,财务部应配备合格的人
员。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第九条 当有担保事项发生时,公司财务部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资料,并进行审查和分析,确认资料的真实性,了解其资产经营和资质信誉状况,提出担保业务评估报告:
(一)被担保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二)被担保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
(三)债权人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合同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被担保企业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资料;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
的有关人员在审查、评估中应当回避。
第二节 担保审查与审议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根据担保业务评估报告,认真审查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状况。被担保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六)提供虚假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
(七)与公司就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纠纷;
(八)公司之前为其提供的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
(九)公司认为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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