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障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即公司将货币
资金以及经资产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
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收益性和安全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四)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
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以下简称“交
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
事长决定。
第九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
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交易将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动的,应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仅达到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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