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续聘以及改聘(以下合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塞力斯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要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选聘,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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