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还款能力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或其他能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措施。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董事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十三条第(四)项下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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