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使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2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确有需要,战
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
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如有)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如有)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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