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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特决定设立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审查人选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第二条 为使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辞职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时,需提前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3日前(包括通知当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四)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五) 会议期限;
(六)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七)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八)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件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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