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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决定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提出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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