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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环宇:东方环宇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上不为公司直接/间接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担保。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公司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被担保对象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明确规定公司提供的担保是单独的,与其他担保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代表公司签订任何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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