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706) 内部审计制度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办法,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其内部审计活动,促进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总体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人员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具体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起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审计工作规定、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在本制度框架内,建立健全包括各项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细则和具体规范在内的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九)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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