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明确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管理职责与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一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二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第 3 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
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
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2)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 2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第
2 条或第 3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报备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九条 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
(二)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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