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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6:41:17 股吧网页版
东方环宇:东方环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备案,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披露信息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真实反映有关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为使用者提供经济便捷的获得方式(如证券报刊、互联网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及标准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
者弃权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
然免除。

(五)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六)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七)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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