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025 年 8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4
第三章 股份......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11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31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45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55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6
第十章 修改章程......61
第十一章 附则......62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3007269460306。
第三条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2018 年 7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 新疆东方环宇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Xinjiang East Universe Ga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延安北路 198 号 24 层
邮政编码:8311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9,382,71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方式与董事长相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工程师。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持“社会效益最好,客户服务最优,员工价值最大,股东利益最佳”的原则,通过为燃气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供气服务,改善城市环境,倡导和建设文明、舒适、环保、生态的城市新生活。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销售石油液化气及天然气,车用燃气气瓶安装(1 级)(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含危险货物);销售: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建材、百货、办公用品、纺织服装;家用燃气用具的销售及服务,燃气器具维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房屋租赁;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其他电力生产;管道工程建筑;管道运输业;集装箱道路运输;城市配送;管道和设备安装;能源矿产地质勘查;生活用燃料零售;加油加气站投
资与管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投资与管理;便利店销售;润滑油销售;成品油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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